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者被企業退回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更新日期:2018-06-22 23:12:34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者被企業退回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案例:甲某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入職后又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并約定人力資源公司將甲某派遣至乙公司從事工作。后乙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將甲某退回至人力資源公司。同日,人力資源公司以乙公司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甲某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焦點
人力資源公司解除與甲某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即,用工單位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能繼續為被派遣勞動者安排工作,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能否直接依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意見:
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用工單位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繼續為被派遣的勞動者安排工作時,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但,勞務派遣單位需要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工資,或者重新派遣勞動者。
例外:在重新派遣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注意:此種解除情況下,勞務派遣單位仍然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附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